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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

2020年10月22日 11:27


社会组织、个人、校友及师生员工给学校的捐赠是对学校教育事业的大力支持,是慈善爱心的体现;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捐赠款物,本着对捐赠方的尊重、负责、公开的原则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兰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代表学校接受捐赠的职能机构。

二、学校接受任何形式的合法捐赠,捐赠行为受尊重,受法律保护。

三、捐赠人(社会组织、个人、校友、师生员工)与教育发展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,基金会出具相应票据并颁发捐赠证书。

四、捐赠人(社会组织、个人、校友、师生员工)与学校二级学院、科研单位、专业团体、学生个人有捐赠承诺的由基金会按捐赠程序办理后,建立受捐人专项。

五、基金会接受的现金捐赠,有明确约定受赠单位或个人的,由单位或个人按约定用途申请使用。

六、基金会接受(或代为接受)的价值1000元(人民币)以上的物品(副食品除外),受捐赠部门事后必须按规定办理校内国有资产登记,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目管理。

七、校内单位或个人接受的现金捐赠必须按学校的捐赠要求,先进入学校基金会账户,再按程序申请使用,不能直接使用或发放(捐助人和受捐人有个人约定的除外)。

八、校内二级学院约定的捐赠款物,原则上归约定学院专项使用;基金会接受的非约定的捐赠,由基金会统筹规划。

九、基金会原则上不直接保管、留用捐赠实物,基金会接受的捐赠实物全部转交相应的管理、服务部门保管并按照规范的出入库制度申请领用。

十、基金会负责接收捐赠物品并核对清点物品名称、数量是否一致,并做好登记造册,学校相应的管理、服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领用,领用人及领用部门负责人需在物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。

十一、捐赠物品保管(使用)单位,必须对捐赠物品按规定办理校内国有资产登记,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目管理,并尽到应尽的保管义务。捐赠物品不能乱扔乱放,不得损毁、丢弃、据为己有。

十二、校内单位接受现金未进入基金会账户直接消费或存留的,一经发现按财务纪律由纪检部门处理。

十三、本办法自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执行;

十四、本办法由兰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。